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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改革后案件分工之我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年04月1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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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前,司法改革进程已是如火如荼,许多制度机制已经落地生根,已初步建成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然而,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关键是对员额法官的选拔和管理。在员额法官确定后,如何对员额法官进行案件分工,对检验改革成果,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基层法院,如何进行案件分工,意义尤为重要。

  一、依托最高法精神,切合实际分案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完善分案制度。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基层法院基本都设置有基层人民法庭,院内设置相关庭室。改革实施前,对案件都有一定的分工方案。实行员额法官后,实施员额法官办案,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入额的院领导也要办理案件。如何对员额法官进行案件分工,是改革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目前,一些保守的地方,在保留原有的庭室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员额和案件的多少,进行人工的调整,实时调控;有的地方,采取激进的方式,按照案件比例,不分案件性质、难易,全部进行随机分配。笔者认为,对于员额法官的案件分工,应当根据基层法院的实际出发,采取区域与案件性质两个角度考虑,合理配置员额法官数量,结合员额法官的个人意愿和领导考核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定期进行调整、轮岗的方式,进行调控设计,实现司法改革的效果。特别是在案件多员额法官少的情况下,应当对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前进行繁简分流,加快建立立案后审理前调解制度。
  二、依托专业特点,切合类别分案
  对于如何分案,笔者认为应当首先按照专业角度,根据案件数量分配员额法官。对于民事领域,采取地域与案件性质相结合确定员额法官的案件分工。随着各行各业的专业化程度的提升,法院审判的专业化也在逐步提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领域,都存在着不同的要求和规范。所以实施所谓大循环的管理方式,是不适宜的。如果按照有些法院的这种做法,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整体大循环,首先对保障案件质量是不利的,更不用说提高案件质量。因为在管控上,不同案件有不同要求,案件分工太分散,无法做好分类管理;而上级法院对各类案件经常作出专门意见,不可能每类都进行全部传达,那样就会大大加重工作量;而且案件的一致性也要求尽量减少这种分散分案。所以,要先在刑事、民事、行政领域相对固定员额法官。其次,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0—80%之间(我院2017年民事4335件,全部案件5970件,占比72.6%),而在民事审判领域,案件专业化、差异性也在逐渐增强,如在家事审判领域、劳动争议领域、公司法领域等。如果完全不分案件性质,实施统一循环分案,会造成员额法官博而不精。同时,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案件性质分配过于分散,会加大员额法官的工作量,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对于诸如家事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确定由专门庭室承办,既可以提高审理的专业化亦能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发改率。同时,基层法院大多设立基层人民法庭,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对于人民法庭审理辖区案件,与法院内庭室审理的案件,应当进行类型化分工,予以明确,根据相应案件的数量,确定配备员额法官的数量。
  三、依托创新精神,切合专长分案
  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所以司法改革要紧紧围绕提升法官的素质、保证法官的办案环境和条件来进行,做到以法官为中心,尊重法官、依靠法官。在当前情况下,可以考虑成立办案团队,由有经验的资深法官带领青年法官及老法官组成,这样可以由资深法官为老法官和青年法官把关,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也方便探讨,形成办案组研究机制。办案组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案件的再交由法官专业会议或审委会讨论。对于员额法官的分配,可以在案件分工方案确定后,按照双向选择的方式,由员额法官自愿报名参加审理哪类案件,或者参加哪个法官团队,再由党组统一研究,根据人员的具体情况统一进行安排,实现良好的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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