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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践行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

作者:     来源:保定政法系统投稿     日期:2022年10月20日     点击:

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践行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

                                                    ——记保定市阜平法院调解一件探望权纠纷案件

近日,保定市阜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李某与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该案是阜平法院近三年来立案受理的第一起探望权纠纷案,又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承办法官在拿到原告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立即树立探望权纠纷不能一判了之,必须通过循循善诱、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耐心细致的调解方式来修复双方已破坏的亲情关系,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审判思路。在这一思路指导下,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调”、“面对面调”、“争取双方的近亲属调”等多种方式进行多次调解,最终使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李某与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三个孩子,程某一、程某二、程某三。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程某一由母亲李某抚养,程某二与程某三由父亲程某抚养,但二人未就探望孩子做出具体约定。后李某因故拒绝孩子父亲程某探望,无奈之下程某将李某起诉至阜平县人民法院。

 城南庄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程某坚持要求每月探望孩子3次,而李某坚持认为每月探望3次对孩子不利,而且说明不是不愿意让程某探望孩子,而是因为程某每次都要别人来接走孩子,担心孩子的安全,这才拒绝探望,且程某并没有就孩子的探望权与其协商过,只要程某自己亲自来接,她不会反对的更重要的是,程某每月探望孩子三次并不实际,孩子即将在学校住宿,经常探望容易耽误孩子的学习,因此李某只同意每月探望孩子1次。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从尊重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法保障孩子父亲的探望权出发,提出调解方案父亲每月探望孩子1次为宜,这样不会给孩子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孩子父亲也能及时掌握孩子身体状况、学习情况。最终确定程某每月1次探望权,并对双方具体探望时间、孩子母亲及其家人需要提供的协助和方便、负责接送人等细节做了约定,对这一调解方案,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离婚伤及子女并非个案。孩子的哭泣吵闹、成绩下降、性格变化可能都表现出在父母离婚这件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当是父母为了孩子权益充分考量的结果,而不是标榜一切为了孩子好,实际却是抱着誓要一决胜负、一点亏都不能吃的赌气心态来处理孩子的问题,显然是本末倒置。不论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还是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进行探望,难免会遇到诸多影响探望的客观情况,此时双方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搁置争议、增进沟通,站在未成年子女的角度目标一致、协同合作,给子女以正向引导,共同为子女创造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

 破镜难以重圆,但剪不断的是父母与孩子的血缘亲情。现实中,不少离异夫妻为了孩子的探望权对簿公堂。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是确立探望权制度的关键。法律割不断血脉关系,有说理说不通的情感因素。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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