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是腊月十一,再有十多天就要过年了。这天,在河北省高碑店市检察院,申诉人周某和被申诉人华某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一场旷日持久的近邻讼争最终达成和解。“我们终于可以过个好年啦!”周某的母亲握着检察官的手说。
华某与周某两家是前后邻居,但分属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定兴县两地管辖。2017年5月10日,华某家中失火,大火蔓延至周某家,致使周某家的彩钢房及房内存放的电动车、摩托车、电瓶车等物品被焚毁。火灾发生后,定兴县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根据定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该案的财产损失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因损失赔偿问题两家未达成一致,2017年7月25日周某一纸诉状将华某诉至高碑店市法院。周某以公安机关提供的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但该意见书中明确注明了“该认定书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法院据此要求周某对财产损失重新鉴定。周某不愿意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这大半年,我都不知道到石家庄、保定、高碑店反映情况多少次了,都没有结果。听说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希望你们能帮助我挽回损失。”周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高碑店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调阅案卷并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案件办理至此,检察机关就可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了。
但考虑到作出此决定后,申诉人再无司法救济途径,而财产损失仍然没有得到赔偿。为了最大程度保护申诉人的权益,我们决定继续深入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高碑店市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张志英说。
办案检察官深入调查走访村民,和村干部座谈,找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信任的人作为中间人,协同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双方相向而行,逐步缩小双方意见分歧。最终在检察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