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定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案件指控被告人崔某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崔某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告人窦某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丁字型开锁工具、犯罪时所着衣物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崔某全将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苏某倩;追缴被告人崔某全、崔某福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交国库。
被告人崔某全、崔某福于2017年4月28日14时许,在保定市低碳公园门口附近盗窃棕黄色大阳牌电动四轮车一辆,后崔某福以6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窦某普,窦某普明知该车为赃物,收购了该车。经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060元。2017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崔某全伙同他人在保定市隆兴路朝阳龙座南侧路边上盗窃白色宝路达牌电动四轮车一辆,后崔某全将该车卖给他人,经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04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崔某福及他人多次盗窃四轮电动车,数额巨大;被告人崔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崔某全盗窃电动车,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窦某普明知被告人崔某福卖给其的电动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福、崔某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普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全、崔某福、窦某普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刘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崔某全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雷某娟部分经济损失,雷某娟对崔某全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窦某普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古语有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行为的反复会成为习惯,习惯的反复会形成品质,品质会则会改变命运。希望当事人经过此事后,真正吸取教训,从今往后能深刻地反省自己的错误,让这段不光彩的人生经历真正的翻页。通过这件案例告诫大家要有坚定的遵纪守法信念、持之以恒的自我约束,加强法制观念,不能知法犯法,要积极及时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做诚实守法和对社会有贡献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