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阳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主办法官从亲情和法律两个方面感化原告杨某,杨某主动履行了抚养义务。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1999年依法登记结婚,夫妻二人分别于2001年和2005年生下婚生女和婚生子。婚后,二人经常为柴米油盐吵架,相互埋怨,怨恨越积越深,吵架愈加频繁。2016年、2017年张某两次起诉与杨某离婚,后都因故撤诉。2018年3月,杨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并无异议。经曲阳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应当向张某支付抚养费37436.3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判决生效后,杨某并未主动履行。2018年7月,主办法官与杨某取得联系,了解到杨某未履行判决是希望能够与儿子经常取得联系。主办法官理解为人母亲的心情,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表示即使是想要多联系孩子也不能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杨某主动支付了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更不会被事物割断。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直接照顾子女生活、学习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纵有千万种理由,只要为人父母,都无法逃避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抚养费不只是离婚后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更是承载了父母对孩子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