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建议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
2017年4月2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5毫克/100毫升,大于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办案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 2013年4月15日尚某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正好在2017年4月26日前后,到底那一天?”办案人员快速向交警部门办案人联系、补查证据,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于2017年4月27日止。“一天之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