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阳法院院判令李某某偿还借款66万余元及利息,并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五间门脸房。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未主动履行,张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先是利用其拥有的五间门脸房从他人处得款200多万元用于购置房屋等财产。随后,李某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平房归李某某所有,楼房一套归其妻所有,法院查封的五间门脸房归其儿子所有,债务由李某某承担。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我院决定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某迫于法律压力履行了义务。但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违法犯罪性质,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成功审结,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充分发挥了刑法在强制执行中的作用。今后,我院将继续加大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使拒执罪成为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剑,与其他执行“组合拳”相得益彰,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让拿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