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刊发:微商销售“有毒”减肥胶囊 获刑罚
河北法制报刊发截图
近日,顺平县检察院就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向顺平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韩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徐某、韩某、王某、刘某支付所销售商品价格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6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以下为《河北法制报》原文
服用本产品后,十天就能瘦十斤”“中草药成分”“每天排排油,安全又健康”……付某看到徐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的信息后心动不已,便通过微信从徐某处购买了某草本植物瘦身胶囊。服用几天后,付某出现情绪烦躁、身体不适等症状。在朋友的陪同下,付某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查,李某为顺平县某草本植物瘦身胶囊的总代理,在2017年至2019年4月间,通过微信发朋友圈的方式宣传该草本植物瘦身胶囊,并发展徐某、韩某、王某等人做代理商,徐某又发展了下线刘某,涉案人员的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鉴定,该草本植物瘦身胶囊产品中含有国家违禁品西布曲明,会给人带来严重的心血管疾病风险,如中风、心脏病等。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李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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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产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愿每一个人不再为自己的容貌、身材胖瘦焦虑,而是追寻健康与活力。同时提醒商家,一定要合法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瘦身产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