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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法院报送案例荣获省第三届十佳妇女儿童维权案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年11月23日     点击:

徐水法院积极参加了河北省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经过省妇女权益部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根据案件典型性、示范性进行联合评选,该院报送的“张某遗弃案”获得“河北省第三届十佳妇女儿童维权案例”。

张某遗弃案

周某某生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张甲远嫁外地,二女儿张乙嫁本村,小女儿张丙招赘女婿在本村家中,按照风俗母亲周某某随小女儿张丙生活,由其赡养,周某某房屋、土地均归小女儿张丙。后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2008年至2017年间,周某某先后因赡养问题多次将三个女儿诉至法院,在法院依法判令周某某在张丙处居住并由张丙日常照顾,张甲、张乙按月给付赡养费。判决书生效后,张丙拒不履行照顾义务,镇政府协调安排周某某入住区养老院,但张丙拒不支付养老院费用。周某某再次起诉后,张甲、张乙均履行了费用支付义务,但张丙仍拒不支付。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依法将其拘留并冻结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基于此,张丙主动向母亲周某某承认错误并承诺将其接回家中赡养。周某某撤回执行申请后,张丙违背承诺,将母亲拒之门外,致使其露宿街头,靠周围村民送饭维持生存五天五夜。镇政府再次出面将周某某送回养老院后,因张丙拒不缴纳费用且周某某不符合五保户等免费入住条件,不得不再次回到张丙家中,再次被拒之门外露宿生活四天四夜。二女儿张乙将其接回家中赡养。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丙涉嫌犯遗弃罪公诉至法院。诉讼中,年近9旬的周某某去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丙对年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周某某,负有扶养的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周某某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已构成遗弃罪。为保护老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孝老爱亲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老龄化趋势发展的现代社会中,传承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发生在农村多子女的家庭,从村民邻里对待老人的做法上我们可以感受到善良风俗,相反地,被告人张丙对待亲生母亲的极端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的原则,更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本案的依法判决,惩戒了犯罪,教育了公众,对孝老敬老良好道德风尚的发扬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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