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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年02月10日     点击: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

   

为全力做好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处置患者尸体等措施的;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袭警的;

三、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制造、散布谣言,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的;

九、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十、无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 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

十二、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十三、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十四、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五、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十六、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七、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公安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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